申请人:KIK TEXTILIEN UND NON-FOOD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7291号“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8683号“尚尚蚕-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63634号“象尚蚕-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27803号“安奈儿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27803A号“安奈儿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26443号“玛米玛卡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118631号“baby 143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118635号“1436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767167号“鄂尔多斯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767215号“1436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183931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195445号“至亲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528309号“安奈儿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5918647号“雪阳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6627982号“明星主义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7451717号“萌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0326844号“80baby 八零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0928163号“宝熊兔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3142896号“天鹭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4100691号“优米恰恰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4351796号“爱婴岛-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9117424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0237613号“朴西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52523846号“天鹭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63383539号“忆可baby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63659189号“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65815610号“巴拉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74132904号“慕希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46425828号“蒂兰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58240024号“MINI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二十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头戴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婚纱;童装;成品衣;帽子;外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