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景韵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欣科睿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9411号“拾味古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0717号“十味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饭店;酒店住宿服务;旅馆;酒馆;家庭旅馆服务;餐馆;茶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宠物寄养服务”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