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宜洁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宜洁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7774号“京小米森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小米森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837785A号、第63837785号“小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滑梯(玩具);玩具;桌游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小米”,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7774号“京小米森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