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74271号“杨志荣即复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杨志荣即复位 80874271

阅读:57246 2025-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好美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沙坪坝金沙天街医疗美容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74271号“杨志荣即复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杨志荣即复位”是由六个汉字构成,六个汉字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杨志荣”是申请人所…

  申请人:重庆好美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沙坪坝金沙天街医疗美容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74271号“杨志荣即复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杨志荣即复位”是由六个汉字构成,六个汉字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杨志荣”是申请人所经营的医疗美容诊所的医生姓名,“即复位”表达的是申请人追求高效恢复到某种理想状态的理念,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误认,亦不指向烈士姓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即复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杨志荣”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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