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ARL FIONA 75347148

阅读:88494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华衣亲肤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华衣亲肤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47148号“KARL FIO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华衣亲肤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拉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华衣亲肤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47148号“KARL FIO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RL FION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30568号“KARL LAGERFELD及图”、第37738818号“KARL”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均包含“KARL”,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7148号“KARL FIO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ARL FIONA 753471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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