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好适达 75635023

阅读:73922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子芳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子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35023号“好适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子芳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子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35023号“好适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适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美容面膜;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900232号“SENSODYN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中文和英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8037号、第64904364号“舒适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沐浴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化妆用面膜;美容面膜;牙膏;熏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牙膏”等商品上的第858037号“舒适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5023号“好适达”商标在“洗发液;沐浴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化妆用面膜;美容面膜;牙膏;熏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好适达 756350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7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