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文华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奕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34738号“赫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1857125号“赫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4年5月20日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