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慧诚企业管理(温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6595号“槽大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85336号“槽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4月20日第1932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