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六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61389号“LIUQ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31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