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96401号“駿惠老王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駿惠老王頭 26296401

阅读:74026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市老王头调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65699号《关于第26296401号“駿惠老王頭”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

  申请人:沈阳市老王头调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65699号《关于第26296401号“駿惠老王頭”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66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16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駿惠老王頭”与第1316444号“满武老王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难以区分和识别,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理由,同原审裁定一致,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第26296401号“駿惠老王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駿惠老王頭 262964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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