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74541号“安多美Andume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多美Andumel 17774541

阅读:193158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一安水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昌现 申请人因第17774541号“安多美Andum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52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一安水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昌现

  

  申请人因第17774541号“安多美Andum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52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21年01月10日至2024年01月0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饮水机;电炊具”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1.水净化设备和机器;2.饮水机;3.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灯;2.风扇(空气调节);3.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4.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存在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淘宝网店界面及评价截图、旗舰店开店授权书;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网络证据,可以随意修改,没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存在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冰箱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6年10月13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4年01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29日作出复审商标在“1.水净化设备和机器;2.饮水机;3.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灯;2.风扇(空气调节);3.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4.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电炊具。

  2、经查,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在第11类商品上共有4件不同名称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网店截图、评价截图显示,在复审期间内,名称为“安多美电器”的淘宝店铺多次向不特定主体销售了饮水机商品,有部分消费者对购买商品进行了评价,评价中的产品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关于“养生壶”商品的销售截图中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中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照片亦未显示复审商标,鉴于被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还有其他名称的有效注册商标,故上述证据不能当然视为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旗舰店开店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安多美Andumel”品牌旗舰店,但未提交具体的销售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在“饮水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与之相同或类似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第17774541号“安多美Andume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多美Andumel 177745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6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