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00387号“BLIZZAR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LIZZARD 35800387

阅读:159054 2025-09-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技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800387号“BLIZZA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5451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技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800387号“BLIZZA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5451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被申请人持续使用在核定使用“混合机(机器);电脑刻绘机”等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页信息截图;2、邮件信息;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存在瑕疵,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不能被证明。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混合机(机器);电脑刻绘机”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体现时间,也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体现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在混合机(机器)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关于第35800387号“BLIZZAR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LIZZARD 358003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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