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043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0004386

阅读:161279 2025-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04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84904号“美必约及图”商标、第51685235号“SMARTIMECA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04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84904号“美必约及图”商标、第51685235号“SMARTIMECA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47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视电话、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是否已经注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本案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操作系统程序、平板电脑、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

本文《关于第800043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00043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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