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18458号“一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4612号“一点 yi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一点”商标体系的重要一环,已经投入市场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先多件“一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核准注册,且申请人名下多枚“一点”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点”APP介绍;“一点”商品宣传推广信息;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生效撤销复审决定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