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瓦伦赛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31297号“Valencell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19133号“VALENC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审理裁定予以维持,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用于血压管理和高血压治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