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天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61866号“天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7类“泵(机器); 空气压缩泵; 加油站用加氢泵; 自动调节燃料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45116号“荣天RONGTIAN 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85567号“天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第7类“喷漆枪;空气压缩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636号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公告,但引证商标一在第7类“枪(使用火药的工具); 电砂轮机; 风动手工具; 除锈机(电动); 气动打钉枪; 角向磨光机; 电动螺丝刀; 电动手操作钻孔器”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7类“泵(机器); 空气压缩泵; 加油站用加氢泵; 自动调节燃料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7类“泵(机器); 空气压缩泵; 加油站用加氢泵; 自动调节燃料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压缩机(机器); 空气压缩机;涡轮压缩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7类“枪(使用火药的工具);液压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压缩机(机器); 空气压缩机;涡轮压缩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