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事亨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05482号“七宝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29280号“七宝甄”商标、第77230361号“七宝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人造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项链吊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