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锦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54625号“珍馐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珍馐”虽有“珍奇名贵的食物”之意,但“珍馐集”在整体上含义已经远远超越“珍馐”本身,属于文学化、赞美性、联想性表达,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珍馐集品牌视觉体系介绍、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企查查报告、合同、发票、包装设计图、网络销售截图、大希地品牌及产品手册、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