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好西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游莺知产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28011号“嘻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74330号“嘻利面当捞”商标、第23776565号“喜利 TXLMALL.COM及图”商标、第23776190号“喜利商城 WWW.TXLMALL.COM”商标、第24844571号“喜利在线”商标、第65885456号“喜利零食量贩”商标、第25264285号“禧利在线”商标、第19453475号“禧利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