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预博士 75575042

阅读:105330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智贤(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休比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对被异议人上海休比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75042号“预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智贤(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休比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对被异议人上海休比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75042号“预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预博士”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预博士”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其提供的设计稿修改时间截图、项目服务协议、宣传材料等证据不足证明异议人对“预博士”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字母组合,就其文字本身而言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5042号“预博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预博士 755750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