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810368号“BIG ROCK CANDY MOUNTAINE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IG ROCK CANDY MOUNTAINEERING G1810368

阅读:125262 2025-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IG ROCK CANDY MOUNTAINEERING LLC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0368号“BIG ROCK CANDY MOUNTAINE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

  申请人:BIG ROCK CANDY MOUNTAINEERING LLC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0368号“BIG ROCK CANDY MOUNTAINE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商号,其中“MOUNTAINEERING”含义为“登山;登山运动”。申请商标中“MOUNTAINEERING”是对其产品功能、用途的描述和介绍,即说明其产品适用于户外或登山活动,并没有“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关于品牌和产品介绍、客户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中“MOUNTAINEERING”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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