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添冠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添冠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10527号“薐天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薐天才”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表式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子教学学习机;学习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第1772878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天才”,且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0527号“薐天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