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米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16206号“米安达MI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34057号“ARCTICDEER 北极及图”商标、第48461165号图形商标、第46728495号“鹿角巷 IT'S TIME FOR TEA THE ALLEY 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活过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加工活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