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米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08787号“米安达Mina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2924号“WHITEHART CASTL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9517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11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梳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子、餐具和炊具以及容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