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46095号“优姿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姿寇 78246095

阅读:62363 2025-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合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8246095号“优姿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精油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申请人的“YOUNG LIVING优姿寇”品牌在中国已具有较高…

  申请人:优姿寇精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合盛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78246095号“优姿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精油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申请人的“YOUNG LIVING优姿寇”品牌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51889号“年轻生活YOUNG LIVING”商标、第18132908号“YOUNG LIVING及图”商标、 第28659087号“Young Living”商标、第28659086号“YOUNG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申请人“优姿寇YOUNG LIVING”品牌的介绍;2、直销媒体、美通社等相关报道;3、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官网简介、《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申请人的内容节选、与申请人之间的订单发票及装箱单复印件;4、申请人产品相关信息;5、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产品订单信息、核心客户信息、会员档案不完全统计档案;6、采购订单发票、装箱单、海运单等凭据的复印件及翻译;7、淘宝网店销售截图;8、媒体报道、网络介绍、词条搜索结果;9、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列表;10、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京兆颢明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网站上关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介绍、名下申请商标列表、抄袭抢注其他精油品牌介绍;11、相关裁判文书、在先决定书等;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0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21类刷子等商品及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反复围绕申请人商号、商标及精油等级认证名称申请注册的“YOUNGLIVING 优姿寇”、“优姿寇”、“CPTG”等商标。

  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及我局查询可知,郭建斌现任“北京京兆颢明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曾为其股东之一,且郭建斌曾为“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北京京兆颢明商贸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且占股51%。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ōTERRA”、“美多特瑞MYDOTERRA”、“多特瑞 DOTERRA”、“大地的礼物”等,与申请人或他人精油等商品上享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标识相同或近似。

  另查,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名下第31234067号、第12081627号、第16385638号、第31757076号、第31757077号等多件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我局查询记录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优姿寇”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所属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足以推定,被申请人与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YOUNGLIVING 优姿寇”、“优姿寇”等商标;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dōTERRA”、“美多特瑞MYDOTERRA”、“多特瑞 DOTERRA”、“大地的礼物”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精油商品上享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既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8246095号“优姿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姿寇 782460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44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