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淄博鲨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对第69414035号“MOUNT RO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324938号“RO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4938H号“RO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有关“ROA”、“MOUNT”的释义;
3、“SLAM JAM”的相关介绍及百度搜索结果首页;
4、申请人官方网站及域名登记信息;
5、在中国的销售数据及销售发票;
6、官方账号截图;
7、申请人品牌相关的中文报道;
8、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媒体晒单及介绍;
9、淘宝销售记录;
10、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无沿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MOUNT RO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ROA”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腰带、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腰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