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63425号“茶荣&尅图CHARONG&KEIT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茶荣&尅图CHARONG&KEITU 36663425

阅读:158761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哆哆箱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对第36663425号“茶荣&尅图CHARONG&KEI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HARLES & 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是申请人…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哆哆箱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对第36663425号“茶荣&尅图CHARONG&KEI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HARLES & KEITH”是来自新加坡的知名时尚品牌,是申请人母公司的商标兼字号,在中国已注册、广泛使用并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业内被广大消费者俗称为“小CK”。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CHARLES & KE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存在大量反复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母公司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系列商标的行为存在攀附申请人母公司商誉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商标许可授权书;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申请人官网及天猫官方店关于“CHARLES&KEITH”品牌及全球门店介绍;4、百度百科关于“CHARLES&KEITH”搜索资料;5、线下店铺清单及主流媒体对品牌商业活动的报道;6、广告宣传及推广;7、品牌受保护记录;8、在先决定或裁定;9、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珠宝)、服饰珠宝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名下有效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授权文件显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已将引证商标授权给申请人独占使用,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其援引上述引证商标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独立认读部分“CHARONG&KEITU”与引证商标“CHARLES&KEITH”在整体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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