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87832号“美腾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腾奇 71187832

阅读:100957 2025-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青秦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71187832号“美腾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名下“蒙娜丽莎”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9589…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青秦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71187832号“美腾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名下“蒙娜丽莎”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958909号“美尔奇”商标、第57396245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驰名商标批复;在先裁决;荣誉资料;商标注册信息;销售资料;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4年7月14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程序性条款。

  本案中,争议商标“美腾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71187832号“美腾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腾奇 711878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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