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鑫里湘 72406882

阅读:116590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綦波 委托代理人:广东彼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昌跃包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綦波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昌跃包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406882号“鑫里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里湘…

  异议人:綦波

  委托代理人:广东彼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昌跃包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綦波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昌跃包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2406882号“鑫里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里湘”指定使用于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43类“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第71649941号“鑫∣湘∣里及图”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地图截图、大众点评网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因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字母组合,就其文字本身而言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06882号“鑫里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鑫里湘 724068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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