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0836号“ZACAF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奶替代品;干香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中引证的第21060047号“芝邑 ZICAFFE ZI”商标、第36505610号“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中引证的第27973287号“ZA 7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奶替代品;干香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替代品;干香菇”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ZACAFFE”文字构成,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