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湛三禾 75191343

阅读:161129 2025-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三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三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91343号“湛三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三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三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91343号“湛三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湛三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香肠;家禽(非活);冷冻肉;鱼制食品;加工过的海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9407号“三禾”商标,第27907699号“三禾经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肉;板鸭;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腌制水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三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1343号“湛三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湛三禾 751913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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