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星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谦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2093号“OK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0366号“OKYSTA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61261号“OSTAR”商标、第71726966号“OFSTAR”商标、第6310259号“OKST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护目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光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