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联邮(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53988号“中联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72237号“汉庭快捷酒店 汉庭快捷 HANTING EXPRESS”商标、第6854707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