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天才神瞳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天才神瞳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564876号“天才神瞳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神瞳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耳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8787号、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头戴式耳机;耳塞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4876号“天才神瞳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