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早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早尚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87547号“东风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风村”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74262号“东风”、第10005797号“东风风神”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汽车”等商品上的第9740866号“东风”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7547号“东风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