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蓝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304174号“安租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99303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安租客”商标一直处于使用当中。申请人不放弃以后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及复审阶段均未提供证据,亦未补充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钥匙卡;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电子公告牌;无线电接收机和发射机;USB线;汽车用灭火设备;电子防盗装置;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池充电装置”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2.至我局审理时,尚未收到申请人称将补充提交的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宣传及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