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60098号“京都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行业内知名律所,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是由申请人所成立,致力于将对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辩护问题及思考上升到理论研究和立法进程的研究组织,在相关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晓。申请商标中明确使用了申请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京都”图案用以标识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来源,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中国律师》期刊发表的文章;3、申请人部分荣誉;4、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及腾讯网主页;5、部分媒体期刊相关报道;6、京都刑辩研究中心组织架构。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研究中心”,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