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微纳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21081号“VN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654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21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减压室、实验室用炉、稳压电源、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教学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真空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解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在这些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采购合同、发票、设备照片、付款凭证、验收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设备验收单、中标申购单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9类减压室、实验室用炉、稳压电源、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教学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真空计、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解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目前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4年3月5日。
3、鉴于本案中仅申请人针对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654号决定提出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为上述决定中予以撤销的电解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对上述决定中予以维持的商品不再予以评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商品为高真空电阻蒸发镀膜设备、双靶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等,虽然申请人主张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解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上述商品间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的相关证据。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解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解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