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91372号“正大优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正大优鲜 16591372

阅读:102691 2025-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正大卜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贺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91372号“正大优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03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正大卜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贺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91372号“正大优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103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销售协议、促销海报、门店图片、百度搜索截图、大众点评商家信息及用户评价、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参加展会;2、商标授权书;3、超市加盟合同、购销合同、产品订单、进货单;4、相关案例等。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广告、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经续展,目前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服务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提交的超市加盟合同、媒体报道及门店照片等证据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为加盟商采购设备、商品,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使用于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16591372号“正大优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正大优鲜 165913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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