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杰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杰申链传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杰申链传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486112号“杰申传动JIE SHEN CHUAN D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申传动JIE SHEN CHUAN D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机械绕轴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4331号“杰牌”、第44205247号“杰牌JIE JDRIVE”、第4644328号“杰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数量显示器;假币检测器”等、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采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801号“杰JI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减速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00198号“杰牌传动JIE ASIADRI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齿轮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用动力联动和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链;机械绕轴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86112号“杰申传动JIE SHEN CHUAN DONG及图”商标在“机器用动力联动和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链;机械绕轴装置;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