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QUANTRON G1700739

阅读:125295 2025-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QUANTRON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0739号“QUAN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85690号“QUALITRON质创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2511…

  申请人:QUANTRON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0739号“QUAN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85690号“QUALITRON质创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25119号“QUANTROL”商标(第9类)、第32033076号“QUATRON”商标、第7986975号“QUATT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和电子安全设备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气和电子安全设备和仪器”商品、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QUANTRON G17007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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