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希软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42614号“天界之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3352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94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