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68367号“天弓 虹 ART BEATS 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7068号“天弓”商标、第53490910号图形商标、第747371号、第65242202号、第3005635号“虹”商标、第1323218号、第1210899号、第908181号、第1668863号“虹RAINBOW”商标、第1780228号“虹牌450RAINBOW”商标、第9909985号、第9524421号、第16405582号“虹牌油漆RAINBOW”商标、第18580279号“虹牌隔断HONGPAIGEDUAN及图”商标、第44759017号“虹牌隔断RAINBOWPARTITION及图”商标、第79757735号“虹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十四、十五权利人已经被依法吊销主体资格,且在吊销前后并未对引证商标十四、十五采取转让或移转行为,因此,引证商标十四、十五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商标专用权期限已经届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六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三、在先已有包含“NATURE”字样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四、十五注册人的吊销与否,并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商标权利的丧失。
引证商标十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但其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NATURE”可译为“自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防水卷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至十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至十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至十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至十六认读文字“天弓”、“虹”、“虹RAINBOW”、“虹牌450RAINBOW”、“虹牌油漆RAINBOW”、“虹牌隔断”、“虹瓦”以及经过图形化设计的文字“天弓”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