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田桂珍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无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柴世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罗巴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0574372号“非常女仕 VERY WOM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1696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21年04月07日至2024年04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30574372号“非常女仕 VERY WOME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在“蜂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实际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实物):
1. 产品包装盒采购发票;
2. 上海弘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3. 产品外包装实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申请人发票查验结果;
2. 产品购物平台检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9年0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02月13日止。2024年04月0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使用在“蜂蜜”商品上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2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1.3仅为商品销售前的准备行为,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商品已投入市场进行实际销售。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30类蜂蜜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