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弗朗克普罗沃斯特公司(变更后名义:法兰克普鲁奥斯特发饰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书平
申请人因第5833535号“FRANCK PROVOST P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7360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21年03月01日至2024年02月2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中,并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大量的销售使用。其提交的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在生产经营中长期、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光盘):1、淘宝搜索结果;2、百度搜索结果;3、大众点评搜索店铺详情;4、宣传海报;5、店铺实拍图片;6、广告摘页;7、关于FRANCK PROVOST品牌洗发⽔商品在中国市场的使⽤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8、小红书关于franck provost品牌的宣传证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9、淘宝购买订单信息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10、产品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法兰克普鲁奥斯特发饰公司于2007年01月0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0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漂白剂(洗衣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11日名义变更为弗朗克普罗沃斯特公司,后于2025年03月14日名义变更为法兰克普鲁奥斯特发饰公司。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漂白剂(洗衣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去污剂;研磨剂;肥皂;香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液;牙膏;指甲擦光剂;假指甲;指甲护剂;化妆用底彩”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该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而非以此惩戒商标权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10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香皂;化妆品;指甲擦光剂;假指甲;指甲护剂;化妆用底彩”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肥皂;香皂;化妆品;指甲擦光剂;假指甲;指甲护剂;化妆用底彩;洗发液”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漂白剂(洗衣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去污剂;研磨剂;香料;香精油;牙膏”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肥皂;香皂;化妆品;指甲擦光剂;假指甲;指甲护剂;化妆用底彩;洗发液”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