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喜百度 5331808

阅读:96606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海洋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31808号“喜百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297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海洋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31808号“喜百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297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在2021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授权、商品图片、1688店铺商品页面及消费者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清洁布”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清洁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其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商标历史流程及授权书;

  2、关联企业信息;

  3、产品图片;

  4、线上销售评价页面。

  针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在案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香港喜百度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布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0日。该商标于2010年6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清洁布”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及线上销售评价页面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在“清洁布”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的质疑缺乏证据证明,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喜百度 53318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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