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葛雷·都沃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葛雷·都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35444号“FUR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R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伏特加酒;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30504号、第57189372号“FUR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0468085号“FUR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35444号“FUR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