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董宏雨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雪夫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554923A号“希威 X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31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董宏雨委托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答辩书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市场营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在第2021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因为疫情影响,申请人在2020年发展受限,公司受损极大,由于防疫政策影响、大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原因,申请人独创的广告销售类品牌“希威 XIWEI及图”受到极大影响,相关经营店铺被迫停业。申请人在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其他不可规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一定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答辩书理由与本案复审理由基本一致,但并未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2031年2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亦未提交证据佐证复审商标的停止使用属于上述情形,故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