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环浩妙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322431号“BOE小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7362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宣传手册;2、产品介绍、介绍视频;3、销售链接及产品买家评价;4、销售订单、采购订单;5、文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宣传手册、产品介绍、介绍视频,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为销售链接及产品买家评价、销售订单、采购订单、文章,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