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JDC 34211697

阅读:149931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11697号“JD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172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11697号“JD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172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28925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JDC 342116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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