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瑞丰鸿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211697号“JD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172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28925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